東莞市清溪鎮聚富路原國土大樓選址地塊,位于清溪鎮清廈村聚富路消防中隊南側,(中心地理坐標:北緯22.829846°;東經114.154105°),占地面積為18676m2。地塊北鄰清溪鎮消防中隊;東鄰聚富路;南側為名慧中心大廈;西側為石壁山林地。地塊現狀:西部地勢較高,為已填土平整的閑置荒地,東部地勢較低,為臨路綠化帶。未來規劃方向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根據《東莞市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實施方案(試行)》(東環[2018]310號)第三-4條規定,該地塊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
該地塊的土地管理者東莞市清溪鎮資源收儲中心,委托廣東龍洋環??萍加邢薰緦椖康貕K進行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本項目地塊的鉆探和建井工作,由廣州再勇鉆探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負責;土壤和地下水采樣檢測工作,由廣東悅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完成;地下水的鄰苯二甲酸酯類指標的采樣和分析測試工作,由廣東龍匯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負責。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本司于2022年6月期間多次對目標地塊開展前期污染識別工作,2022年6月底進行初步調查采樣與分析測試,2022年8月編寫《東莞市清溪鎮聚富路原國土大樓選址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為該項目地塊后續開發利用提供依據。
根據污染識別階段調查工作可知:本地塊原為自然林地和荒地,地塊原屬于東莞市清溪鎮清廈股份經濟聯合社,1995年收歸國有后,土地屬于清溪鎮政府儲備用地,由東莞市清溪鎮資源收儲中心管理。原計劃建設清溪鎮的城建國土大樓,后來國土大樓選址變更至聚富路斜對面,本項目地塊一直未開發建設,東部沿路區域作為綠化帶用地,西部荒地長期閑置。2018年-2020年期間,地塊西部臨時搭建了名慧中心大廈建設工地的項目部臨時板房,現已拆除。地塊內歷史至今不涉及工業開發活動,也無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危險廢物及污泥處理處置等市政基礎設施。
地塊歷史至今經過2次外來填土活動。第1次是2010年期間,來自周邊村民修建自住房產生的少量地基開挖土方和建筑渣土;第2次是2018年至2020年期間,地塊南側的名慧中心大廈建設時場地平整、基坑開挖和地下停車場開挖建設產生的多余土方。2002年3月,為了便于后續地塊開發利用,對地塊西部的堆土進行了平整。本地塊填土的來源時間、來源地、填土范圍和土方量均清晰明確。
周邊歷史沿革概況如下:周邊以居住區、商務辦公區、林地公園為主,僅地塊外西南側緊鄰工業廠房,原企業是東莞市清溪順達汽車維修廠(原名“東莞清溪宏達汽修廠”),1993年成立,2018年關閉。廠房閑置至2020年后,東莞市有力環??萍加邢薰竞蜄|莞市有力再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并經營至今,主要收集和打包一般工業固廢,不涉及危險廢物。
本項目地塊內需重點關注區域是涉及外來填土區域,占地面積約8656平方米。根據地塊內的歷史活動和周邊西南側工業企業經營概況,確定的特征污染物情況如下:①臨近順達汽修以及有力環保(再生資源)公司原址的布點區域,考慮汽修過程涉及機油的使用以及噴漆烤漆工序,需關注特征污染物石油烴C10~C40、鉛、VOCs;②由于周邊的有力環保再生資源公司涉及一般工業固廢的打包中轉,其中含有較多塑料制品,可能含有增塑劑,需關注鄰苯二甲酸酯類3項;③有力再生資源回收公司有可能涉及一些廢舊五金金屬的回收,關注各類重金屬如銅、鎳、鉛、鋅、鎘、汞、砷、六價鉻等。
第二階段為初步調查階段。采用專業判斷法和系統布點法結合布點,地塊內共布設8個土壤點位,各土壤點位均根據該區域實際情況和土壤分層情況分層采集4-6個樣品,地塊外2個表層對照點。共采集土壤樣品43個,同時采集現場質控樣(含現場平行5個、全程序空白2個、運輸空白2個、設備空白2個)。地塊內地下水點位3個,共3個地下水樣品,同時采集現場質控樣(含全程序空白、運輸空白、設備空白、現場平行各1個)。
土壤檢測的污染物指標共52項,包括基本45項、鄰苯二甲酸酯3項、石油烴C10~C40、鋅,并加測pH和含水率。檢測結果表明:地塊內土壤酸堿度5.08~8.94,無明顯異常;重金屬7項有不同程度檢出,分別是:砷、鎘、銅、鉛、汞、鎳、鋅;揮發性有機物1項檢出:氯甲烷;半揮發有機物有7項檢出,包括:石油烴C10 ~C40、鄰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其余的指標均未檢出。
土壤的所有點位的所有樣品均未超出《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試行)(GB36600-2018)第二類用地的篩選值,滿足規劃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的要求,同時也未超出第一類用地的風險篩選值。
地下水檢測指標共計40項,包括渾濁度、pH及重金屬7項、VOCs26項、鄰苯二甲酸酯3項、石油烴C10~C40、鋅。除渾濁度以外,其檢出指標的濃度值均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要求;無評價限值的檢出指標如石油烴C10~C40、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其檢出值未超過基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導則推薦模型及參數推導的第一類用地的風險篩選值。渾濁度不屬于毒理學指標,地塊內地下水后續不作為飲用水開發,無暴露途徑,不存在風險。
綜上,地塊歷史和現狀活動并未對本項目地塊的土壤和地下水質量造成明顯不利影響。地塊內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對人體健康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達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的要求。該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無需再進行下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